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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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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體

客體の説明

中国語 名詞 客 體 (kètǐ 簡体字:客体) (哲学)行為や思索の対象となるもの。客体。

客體(英語:Object;德語:Objekt,源自拉丁語 obiectum),或譯对象,是一個哲學術語,通常與術語主體形成對比。主體是觀察者,客體是被觀察的事物。對於像笛卡爾這樣的現代哲學家來說,意識是一種認知狀態,它包括主體—它永遠不會被懷疑,因為只有它才能懷疑—以及一些可能被認為沒有真實或完全存在或不存在的客體。形而上學框架的不同還在於它們是否考慮獨立於其屬性存在的對象,如果是,則以何種方式存在。實用主義者查爾斯·皮爾斯 (Charles S. Peirce) 將對象的廣義概念定義為可以被我們思考或討論的任何事物。 在一般意義上,它可以是任何實體:金字塔、眾神、蘇格拉底、半人馬座阿爾法星、數字 7、對宿命的懷疑或對貓的恐懼。從嚴格意義上講,它是指任何確定的存在。 一個相關的概念是對象性(英語:objecthood),它是作為客體的狀態。定義它的一種方法是根據對象的屬性和關係。對所有身體、思想和人的描述必須根據它們的屬性和關係進行。客體性質的哲學問題涉及客體如何與其屬性和關係相關聯。例如,似乎描述蘋果的唯一方法是描述它的特性以及它與其他事物的關係。它的屬性可能包括它的紅色、它的大小和它的成分,而它的關係可能​​包括“在桌子上”、“在房間裡”和“比其他蘋果大”。 對象的概念必須解決兩個問題:變化問題和實體問題。關於對象性的兩個主要理論是實體論 (英語:Substance theory) ,其中實體(對象)與其屬性不同;以及叢束理論,其中對象只不過是其屬性的集成。 自笛卡爾提出其二元論概念以來,客體與主體的概念發生衝突(即主體—客體分離)。一個主體很可能被認為是本體論意義上的一個客體。這裡的決定性區別在於,主體被定義為主動感知的東西,而客體是在感知中被動地給出的東西。

Unicode検索結果 - 客體

数値文字参照

客 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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%B5%D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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%8Bq

ユニコード名

CJK UNIFIED IDEOGRAPH-5BA2

一般カテゴリ-

Letter, Other(文字,その他)

数値文字参照

體 體

URLエンコード(UTF-8)

%E9%AB%94

URLエンコード(EUC-JP)

%F1%F3

URLエンコード(SHIFT_JIS)

%E9%93

ユニコード名

CJK UNIFIED IDEOGRAPH-9AD4

一般カテゴリ-

Letter, Other(文字,その他)